一、我国刑事量刑的基本原则
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,其核心内容是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决定了刑罚的轻重。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,除了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,还应当同时具备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实质要件,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。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既然犯了数罪,表明其主观恶性较重,一旦条件允许可能再度危害社会。
二、什么情形下应当撤销缓刑?
1、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,都应当撤销缓刑,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,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,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,决定执行的刑罚。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,而在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,只要未超过追诉期限,仍应撤销缓刑,按数罪并罚原则,决定执行的刑罚。
2、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,应当撤销缓刑,对漏罪作出判决,把前罪和新发现的漏罪所判处的刑罚,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,决定执行的刑罚。
3、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,情节严重的,应当撤销缓刑,执行原判刑罚。
三、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缓刑?
依我国刑法规定,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,必须具备数刑中*高刑期在三年以下,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在三年以下,而数罪又都具备缓刑的其他条件的,才可以适用有期徒刑缓刑,从司法实践来看,这种情况几乎没有。 |